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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

              來源:法宣在線 時間:2023-03-13

              【案例介紹】

              小丁一年前到一家單位上班,并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。每次在領工資的時候,單位財務人員都會告訴小丁已為其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,并扣除了小丁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。但是,今年9月小丁離職后到社保中心查詢,才發現該單位并沒有按照規定為其繳納足額的社會保險費用,并且去年開始就一直沒有為其繳納。小丁找到單位領導理論,單位領導卻說已過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。

              【案例分析】

              雖然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,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,但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有關規定。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。

              本則案例中,小丁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犯,因此一年的時效期間應從現在知道的時候算起。小丁依然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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